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侨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8188号
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903室。
法定代表人:卢永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开放,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侨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行路233号2幢。
法定代表人:伍镇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侨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7元,由原告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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