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277号
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903室。
法定代表人:卢永梁。
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设备公司)与被申请人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工业设备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成信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工业设备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工业设备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信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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