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11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4-804。
法定代表人:任俊钢,总经理。
被告: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爽秋,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