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67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爽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珊,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成鹏
书 记 员 陈春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