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01号
申请人:北京中天力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拓然家苑4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天力创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天力创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14339.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中天力创科贸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天力创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14339.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