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6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地库、土地、房产及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