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8856号 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10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