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6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
被告:杭州宝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枉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宝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2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