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监1号

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原审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西路(农业局对过),组织机构代码60108272-6。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景民。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冀06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陈建章

人民陪审员  丁丽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