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监1号
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原审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西路(农业局对过),组织机构代码60108272-6。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景民。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冀06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陈建章
人民陪审员 丁丽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