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福锐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1592号
上诉人天津市福锐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福锐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福锐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上诉人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福锐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6元,减半收取11243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福锐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姚 鹏 审判员 张志国
法官助理聂晓昕 书记员李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