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执恢1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082726H。
第三人:定州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红杰
本院在执行**与***、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中医医院的项目工程款享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定州市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688197.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