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082726H。
本院在执行**与***、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中医医院项目工程款688197.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