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执恢1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2601082726H。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
被执行人:秦焕祥,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焕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冀018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与第三人河北德鹏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被告秦焕祥偿付原告**债权转让金1456746元,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焕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焕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焕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个人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和2021年8月30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焕祥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进行查询,结果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6月27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焕祥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和股息红利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30日本院对定州市中医医院送达债务履行通知书,8月27日定州市中医医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正在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21年8月30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件自动进入最高院终本数据库,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财产及时通过指挥平台反馈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彬
审判员 赵永定
审判员 尹双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