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冀0682司惩2号
被罚款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农业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2016)冀0682民初257号原告***诉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原告***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安景民系夫妻关系,被告公司虚假自认,通过诉讼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虚假自认导致判决确有错误,原判决已经于2021年1月12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0000元,限于2021年4月2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