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三村。
经营者:商山。
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中兴路农业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与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18日解除;二、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租金151875.98元,并给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租赁器材价格表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违约金174907.79元;四、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丢失的租赁建筑材料价值损失346650.5元;五、驳回原告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狼垡三山租赁站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一年,至2024年5月9日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11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均存在法定期限,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如需继续采取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控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