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81民初69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