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738号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芳海,董事长。

被告: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日朝,经理。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麓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42元,由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