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81执5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沂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经查明,新沂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院(2020)苏0381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承担义务主体,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