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2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沂市尚客优宾馆,住所地新沂市建邺路118号。
实际经营者:**,男,该宾馆负责人。
原审被告:**(新沂尚客优宾馆实际经营者),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供电公司员工,住新沂市。
原审被告:新沂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原审被告新沂市尚客优宾馆、**、***、新沂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元、18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