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黄狮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恢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0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恢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