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异22号
申请人:大冶市***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新华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冶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罗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人:***,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三元阁移民新村一排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冶市***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该公司债权由其等股**继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录、企业注销信息、股东会确认决议、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算报告及公告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鄂0281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被告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2016年4月5日前的利息42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0万元),合计442万元,并同意偿还2016年4月5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8万元。上述款项,定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45日内付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大冶市***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出资600万元,***、***分别出资400万元。2018年3月6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同年3月9日,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在《**晚报》刊登拟注销公告。同年3月15日,黄石市商务委员会作出同意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进入解散程序的批复。同年12月4日,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该公司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的债权依法应由全体股东(即申请人)承受,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大冶市***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