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美电梯(广东)有限公司

美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5722号
原告:美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琦,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期77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敏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美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锋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