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伟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伟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524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伟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惠远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鑫,职务:厂长。
本院在执行昆明伟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邵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