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524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伟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号太阳城*楼*******号。
法定代表人:惠远才,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羊街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云南合润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7)云2524民初38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伟业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人民币11245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云南合润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云南合润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用其名下车牌号为云F×××××的万达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代为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并将该车交由本院扣押,本院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2018年8月15日,本院将上述车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一拍、二拍无人买受后流拍。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月1日依法进行变卖,变卖期结束后无人应买。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不愿意对拍卖标的物管理使用,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