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3962号
原告:重庆吉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土堡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秋,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与顺江花园交汇处万景风情别院4-1负1-5。
法定代表人:熊伟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各,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吉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吉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重庆吉汗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春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