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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061号

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国钦,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陆  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