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叶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金叶广告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民初1854号
原告:广东金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3674057N。
法定代表人:苏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辉、苏爱芳,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新塘路东二街1号“泉润名庭”商住小区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830599587900。
法定代表人:杜国敏。
原告广东金叶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叶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叶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41元,由原告广东金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麦智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靖诗
书 记 员 彭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