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申请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村特**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黄陂区横店街前进大街**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市黄陂区横店街中华社区蓝色星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古田艺术品商城****楼****(2)商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住所地:**市硚口区简易南片危改小区**楼(桂苑西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今古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黄陂,住所地:**市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大道蓝色星城******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秦景赟,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亲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住所地:**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古田艺术品商城****楼****(20)商号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众志天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横店,住所地:**市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大道蓝色星城******房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湖北广福置业有限公司(原*****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今古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景赟、***、**、**亲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众志天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1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今古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景赟、***、**、**亲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众志天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946.85万元;此后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今古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景赟、***、**、**亲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众志天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839.45万元;此后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今古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景赟、***、**、**亲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众志天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50万元律师费;四、驳回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各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提供财产线**知书。
(二)网络查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915.19元,已于2020年8月5日发还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司法惩戒
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今古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众志天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解限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秦景赟、***、**、**亲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予以准许,解除向被执行人***、秦景赟、***、**、**亲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发出的限制消费令。
(四)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鄂01民初65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黄陂区横店街中华社区蓝色星城三期1幢1层2号房屋、2层2号房屋及位于**市黄陂区横店街中华社区宗地面积为1931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查封被执行人**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与古田二路交汇处宗地面积为11797.2平方米的商服用地及该宗土地上的316套房屋,部分有抵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秦景赟所有的位于**市江岸区连城小区B2栋1**7层1室建筑面积为65.32平方米的房屋和位于**市江岸区塔子湖梦湖香郡***16栋1-3层泓16号建筑面积为393.66平方米的房屋。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鄂01执异64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广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鄂01执异740号、75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位于**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1号古田艺术品商品城1、2幢1号楼**6层(5)商号房及2号楼**8层(8)商号房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以其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查封冻结的财产暂不处置,本案应当依法暂时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9)鄂01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