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84号
原告:曾来发,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凌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XNTHG4C,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富康小区C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曾来发与被告***、福建凌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来发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来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来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3.7元,减半收取1761.85元,由曾来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