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安徽海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22执313号之一
申请人:五河县国土资源局,住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姜义,机构代码:113403220030461276。
被执行人:安徽海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MAZMUQR8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海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徽海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32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门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