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3民初1860号
原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潭区新**街新工三条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龙潭区。
原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