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保4389号
申请人:佛山市方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三路1号金色领域广场2座2524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4541689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祥祺投资大厦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7419F。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东1号2栋1105、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0JLW4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幸福大道8号智领商业广场31座首层1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JPTE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方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26356号】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99599.77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4099599.7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隽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99599.7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方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