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宇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民初82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文化东路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LTE4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中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3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M9YKL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中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单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