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民初82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文化东路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LTE4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中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3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M9YKL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中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单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