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宇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辖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圣城街2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文化东路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68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揽上诉人****社区一标段(1#、2#、3#楼)图纸范围内的桩基施工,实际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按照上述规定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属不同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适用于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合同》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上诉人所在地的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虽然约定了“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市,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柴象坤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