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381号
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庙后镇庙后村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6MA3R2F4M4X。
经营者:***,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壬壬,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黄河路北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LTE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69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与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