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宇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东营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381号 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庙后镇庙后村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6MA3R2F4M4X。 经营者:***,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壬壬,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黄河路北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LTE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69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与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栖霞市建邦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