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23民初1690号
原告:牟平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街与华南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2MA3K8TFB9R。
经营者:***,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文化东路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LTE4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牟平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东营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牟平区恒通水泥制品厂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平区恒通水泥制品厂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平区恒通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计1051.50元,由原告牟平区恒通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