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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2721号
原告:柴争太,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峰岭南路6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
法定代表人:江玉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柴争太与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柴争太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争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柴争太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晨盼
书记员卢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