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王治恩、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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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3109号
原告:王治恩,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辉,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峰岭南路6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
法定代表人:江玉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治恩与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治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治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俊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晨盼
书记员卢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