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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庙街道峰岭南路6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