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1197号之一
原告:绍兴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金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南闲物业大楼三楼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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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