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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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绍兴市。
被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8元,已减半收取5429元,由原告阿克苏永安基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