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602执恢93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贝立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高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南风大酒店有限公司、***、**、方放小额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绍越执民字第1675号。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526984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相应的执行费74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款及利息等的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