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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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4775号
原告:绍兴市鑫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运河人家会龙坊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鉴湖街道南闲物业大楼三楼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鑫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绍兴市鑫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鑫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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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