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8001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2号新世界中心(办公)/栋18层办公B1-B6、634-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9层办公室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汉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东民里8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汉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