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周大福珠宝金行(武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8001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2号新世界中心(办公)/栋18层办公B1-B6、634-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9层办公室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汉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东民里8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汉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