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执复9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湖南伟大鸿泰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横路华晨***都24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风险管理控制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立案执行的(2019)湘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诚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23日,株洲中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9)湘02执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产。2020年4月8日,株洲中院作出(2019)湘02执58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产已规划建成所对应的493个地下车位使用权。利害关系人湖南伟大鸿泰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公司名称为湖南伟大鸿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3月31日变更为湖南伟大鸿泰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伟大鸿泰合伙企业)不服株洲中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的执行行为,向株洲中院提出书面异议。株洲中院审查后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伟大鸿泰合伙企业的异议请求。伟大鸿泰合伙企业不服株洲中院(2021)湘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伟大鸿泰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株洲中院受理立案的(2016)湘02民初字第41号案件中,****公司已经申请撤诉,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表明该案已经结案,依据该案原告申请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基础已经不存在,该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株洲中院以伟大鸿泰合伙企业如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提出申请为由,驳回伟大鸿泰合伙企业的执行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依法撤销株洲中院(2021)湘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株洲中院(2016)湘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2019)湘02执5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的查封;三、依法停止(2019)湘02执58号执行案件对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的拍卖。
株洲中院查明,****公司诉株洲诚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中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湘02民初41号。诉讼审查过程中,****公司向株洲中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4月25日,株洲中院作出(2016)湘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743万元的财产。2016年5月9日,株洲中院对株洲市房产局作出(2016)湘02民初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株洲诚建公司开发的位于**区东环路669号诚建***的以下房屋产权:地下室**,****,****。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2017年10月,****公司向株洲中院申请撤诉。2017年10月30日,株洲中院裁定准许****公司撤诉。2017年11月,****公司就同一事实重新起诉。株洲中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湘02民初235号。2018年5月18日,株洲中院作出(2017)湘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26864045.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26864045.5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2000000元;三、驳回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2018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8)湘民终80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株洲诚建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遂向株洲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9)湘02执58号。2019年4月11日,株洲中院作出(2019)湘02执5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株洲城建公司3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权益。2019年4月23日,株洲中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9)湘02执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株洲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区诚建***的以下房产:地下室负103号,面积9806:地下室负**号,面积9806.22㎡(无产权证的地下车位)房产、3栋101、102号、4栋101号;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区交汇处以下土地使用权:权证号1-2013-A4004号,地号001-001-034-260,地号001-001-034-260、权证号**,地号001-001-034-261、权证号**,地号001-001-034-262、权证号**,地号001-001-034-263、权证号**,地号001-001-034-259裁定书案号为(2016)湘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四、上述查封、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止。2020年4月8日,株洲作出(2019)湘02执58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产已规划建成所对应的493个地下车位使用权。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株洲中院分批对诚建***的地下室-103、-204号的地下车位挂网拍卖,均以流拍告终。2021年6月8日,株洲中院作出(2019)湘02执58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中止(2019)湘02执5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2021年6月14日,株洲中院作出(2019)湘02执58号之五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9)湘02执5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株洲中院另查明,伟大鸿泰合伙企业诉***、***、株洲诚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中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湘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伟大鸿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借款本金2915万元,利息445.3413万元,本息共计3360.3413万元(本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9日止,2015年10月29日之后以3360.34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伟大鸿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律师代理费42万元;三、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支付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湖南伟大鸿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对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株洲市**区交汇处总面积为16677.98㎡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株国用(2003)字第A××4号、第A××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四、被告***、***在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原告债务时对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株洲诚建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伟大鸿泰合伙企业向株洲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12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7)湘02执103号。2018年9月10日,该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区房产。
株洲中院再查明,2021年2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2破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蚌埠市长城建筑钢膜设备租赁站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3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2破8-1号决定,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担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2021年3月31日,株洲中院作出(2021)湘02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株洲诚建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4月24日,株洲中院作出(2021)湘02破1号决定,指定株洲惟楚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担任株洲诚建公司联合管理人,**前为负责人。2021年5月18日,株洲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对株洲诚建公司重整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本院查明事实与株洲中院查明事实一致。
株洲中院认为,株洲中院执行部门依据(2016)湘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区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如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提出申请。株洲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湘02执58号执行裁定对其保全的财产进行续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且被执行人已进入重整,目前执行程序已经中止。综上,异议人伟大鸿泰合伙企业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伟大鸿泰合伙企业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由作出裁定的部门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仅适用于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形。因此,复议申请人伟大鸿泰合伙企业请求撤销(2016)湘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2021年3月31日,株洲中院作出(2021)湘02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株洲诚建公司重整申请。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向株洲中院申请中止对(2019)湘02执5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株洲中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19)湘02执58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中止(2019)湘02执5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实际已经中止(2019)湘02执58号案件对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的拍卖。该财产将随案移送至株洲诚建公司破产案件中一并处置,复议申请人伟大鸿泰合伙企业、本案申请执行人****公司对于株洲诚建公司名下位于**区处置价款在破产程序中均作为一般债权参与受偿。
综上,由于株洲中院(2019)湘02执5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株洲诚建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案件已中止执行。复议申请人伟大鸿泰合伙企业就执行程序的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已无继续审查的必要,应终结本案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
二、终结本案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