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99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1栋1701-171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案应当由受理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裁定受理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该案现在尚未审结,本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本案依法应当由受理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