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甘肃嘉合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45号
异议人(案外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狮南路519号高农大厦4楼。
负责人:**。
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437-45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甘肃嘉合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7号**东方A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园创新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4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
准许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 峰
审判员 路金花
审判员 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