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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8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坤,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坤、***,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与张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张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一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张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一审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张坤、***撤回一审起诉已征得**的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张坤、***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张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