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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初6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十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男,土家族,1991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羊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