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初67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十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庐山路交叉口繁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